
各地、州、市计委:
现将《国度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治理暂行法子>的通知》,(计价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定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凭有效的交易牌照和相应的资质证明,到同级价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尝试亮证收费。
二、销售招标文件可收取假造成本费。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假造的,由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向投标人收取。
三、销售招标文件暂按以下价值执行:工程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 1200元;货物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 1000元;服务类,每份最高不得超过600元。招标代理机构应招标人的委托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并单独出拥有关资格预审文件的,可另行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成本费,每份最高不得超过 100元(不单独出具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费)。此价值为全省最高限价,具体收费尺度由招标单元或招标代理机构本着平正、合理的准则,凭据项主张现实情况造订。
四、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并提供相应服务,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假造成本费,以及按第三项划定需单独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成本费以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其它用度。
五、 划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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