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于5月9日颁布招标布告并发售招标文件,划定投标截止功夫为5月17日,请问仅给潜在投标人7日投标筹备功夫是否安妥?
答:该项目关于投标截止功夫的划定不当,建议给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投标筹备功夫。
能够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1.合法性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划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批改的,该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功夫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大局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批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门”。第二十四条划定,“招标人该当确定投标人假造投标文件所必要的合理功夫;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起头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划定,“招标人能够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批改。澄清或者批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假造的,招标人该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功夫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功夫至少15日前,以书面大局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及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该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功夫”?杉,《招标投标法》及其执行条例关于投标筹备功夫固然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划定为至少20日,但关于招标文件批改后给与投标人的筹备功夫却未分辨是否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对所有招标项目一律划定为至少15日。选取系统诠释以及当然诠释的司法诠释步骤,举轻以明沉,既然司律例定招标文件批改该当给与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筹备功夫,那么颁布新项目招标文件当然同样该当给与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筹备功夫。因而,在现行招标投标司律例范下,招标人给与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投标筹备功夫在合法性方面比力稳妥。
2.合理性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划定招标人该当确定投标人假造投标文件所必要的合理功夫。这是招标人确定投标筹备功夫所遵从的准则性划定,具体功夫必要结合招标项主张标的特点和复杂水平来确定。案例所述施工总承包项目属于标的比力复杂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必要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图纸、技术尺度和要求等调配资源,假造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报价,所必要的投标筹备功夫比通常的货物或者服务投标要长,因而,本案例招标人仅给潜在投标人7日投标筹备功夫显著不合理,建议调换为至少15日。
综上所述,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角度分析,该项目都应给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投标筹备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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