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并不是,即便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愿定拥有投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十九条划定,资格预审实现后,招标人该当实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了局通知书。
若是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产生归并、分立、破产等沉大变动,依然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
对此《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有关划定:投标人产生归并、分立、破产等沉大变动的,该当实时书面奉告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划定的资格前提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