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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交涉是当局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当局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治理法子》(财政部74呼吁)对其报价方式进行了准则性划定:
第三十一条 交涉幼组所有成员该当集中与单一供给商别离进行交涉,并赐与所有参与交涉的供给商平等的交涉机遇。
第三十三条 交涉文件可能具体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交涉实现后,交涉幼组该当要求所有持续参与交涉的供给商在规按功夫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给商不得少于3家。
但实际中在执行上述两条时,业界也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必要进行批改与美满。
原始报价方式:齐全按74呼吁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即所有参与交涉的供给商均参与最终报价,没有任何限杜纂要求。这种报价方式最不具竞争性,并且很容易串标,原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没有任何意思。
改进报价方式(1):原投标文件中报价最高者被裁减,不能参与交涉。这样做的益处是参与交涉的供给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慎沉报价,而不能紧贴最高限价报价,不然将会被裁减;
改进报价方式(2):在(1)的基础上,要求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报价。这样做的益处是当投标供给商发现参与交涉的只有少数几家,有的还比力熟悉,对自己构不成威胁时,就不降价,甚至提高价值,更有甚者,各人通同起来,哄抬标价;
改进报价方式(3):在(2)的基础上,在最终报价之前进行多轮次报价,每轮报价过后裁减一家报价最高的,并明确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这样做能充分体现竞争,经过多轮比拼,将供给商的利润空间最大化地压缩,可大大节俭财政资金;
改进报价方式(4):在(3)的基础上,增长“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多于五家时,取报价较低的五家进入第二轮报价”的条款。这样做的益处是提高了采购效能,其实轮次过多也没多大意思;
改进报价方式(5):在(4)的基础上,增长“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只有三家时,全数进入第二轮报价,待开拆第一轮报价后,第一轮报价最高者第二轮报价无效。」剽样做的益处是增长了竞争性;
改进报价方式(6):在(5)的基础上,增长“较低的最终报价能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实现;不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失败,由采购人沉新组织交涉。」剽样做的益处是增长了采购人的交涉自动权。
经过上述六步改进,形成如下交涉报价方式:
当采取竞争性交涉方式进行采购时,采取多轮交涉,每轮交涉后进行报价,其中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多于五家时,取报价较低的五家进入第二轮报价,少于或蹬宗五家时,报价最高者不进入第二轮报价。每轮报价最高者不进入下一轮报价,下一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投标人自身报价。当切合要求的投标单元只有三家时,全数进入第二轮报价,待开拆第一轮报价后,第一轮报价最高者第二轮报价无效。最后只剩两家时,由这两家作出最终报价,较低的最终报价能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实现;不被采购人接受时,交涉失败,由采购人沉新组织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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