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统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此外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前提与招标项主张具体特点和现实必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推广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中标前提;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分歧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尺度;
(五)限造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犯法限造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造大局或者组织大局;
(七)以其他不合理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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