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效户提问,3家供给商参加项目投标,最终,A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在采购人确认了局前,A公司书面申请因公司自身原因拟撤销投标。此时,该若何处置,A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有关专家向我们介绍,釆购人还没确定或未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A公司就不是中标供给商,只能算推荐的中标候选供给商。应按其撤销投标处置,能够不退保障金,该项目因响应供给商不及三家沉新招标。
凭据《当局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划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该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能够不退还投标保障金。”也就是说,判不退还供给商投标保障金没有问题。但该项目后期该若何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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