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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问题承诺函”,该当承担哪些司法责任 ?

    •  2022-08-24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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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划定:“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沉违约或沉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投标人,招标人将回绝其投标。”投标人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附佑装三年内无骗取中标、严沉违约或沉大工程质量问题承诺函”。该项目经评审,A 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举报 A公司前年承接的某工程项目因出现沉大工程质量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经招标人调杳,该事项属实。

           请问:A公司除了将被取缔中标资格表,还应承担哪些司法责任?

    案例解析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划定:“投标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伪的财政情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伪的项目掌管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伪的信誉情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案 A公司在投标前三年内曾出现沉大工程质量问题,但在投标文件中却隐瞒了这一事实,并出具了无沉大工程质量变乱承诺函。该情景应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招标人除能够取缔其中标资格表,还可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凭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划定,结合其违法情节,处以 ?睢⒊涔シㄋ,取缔其一年至三年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主张投标资格、撤除交易牌照等相应处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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