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提问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划定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领域,请问国有企业的工业出产线设备是否属于与工程不成宰割的必须招标的货物?
答:
《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二条划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蕴含构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建、拆除、建理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组成工程不成宰割的组成部门,且为实现工程根基职能所必须的设备、资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实现工程所需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业出产线建设该当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其设备采购该当属于设备装置工程的采购,组成工程不成宰割的、且为实现工程根基职能所必须的组成部门。
因而,凭据前述律例的划定,国有企业采购工业出产线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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